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教務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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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全校日間部學生、全校進修部學生

副 本:教務處註冊組

日 期:民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文 號:高科大 教註 字第 1110000045 號

附 件:

主 旨:公告事項--請同學掌握修業期限,以維護學習權益,請查照。

說 明:

依據本校學則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70條第1項第1款及附設專科部學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修業期限說明如下,請同學務必掌握修業期限與修習狀況:

學制修業期限說明
五專5
  1.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得延長二年。但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2.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年限。
  3.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組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完成各科所訂定之畢業條件者,依本校規定應予退學。
二技2
  1.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年。但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2.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下子女,得延長修業年限。
  3. 如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組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完成各系所訂定之畢業條件者,依本校規定應予退學。
四技4
碩士14
  1. 在職進修研究生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惟在職進修研究生如入學身分為一般生者,需檢附在職證明申請。
  2. 超過規定修業年限而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或未完成各系所訂定之畢業條件者,依本校規定應令退學。
博士27

另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10條,加修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科(系、所、學位學程)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科(系、所、學位學程)指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

 

 







教務處 敬啟

聯絡人:林玉婷

分機:31162

e-mail:yuting15@nk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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